(2013)温苍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秦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刑初字第11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8日再次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1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11月25日晚上,被告人秦某趁被害人刘某熟睡之机,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在苍南县××××楼床边墙纸内的一张建设银行卡。次日,被告人秦某到龙港镇××银行××卡内的现金15000元,后将银行卡放回原处。2、2012年12月10日晚上,被告人秦某以同样方式盗走被害人刘某的建设银行卡,并于次日到龙港镇××后路建设银行××卡内的现金5000元,后将银行卡放回原处。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秦某家属退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归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监控录像、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秦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蔡寿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显兵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