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富民初字第8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邓峰与富阳市中医骨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峰,富阳市中医骨伤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富民初字第873-2号原告(反诉被告)邓峰。委托代理人:史慧锋,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富阳市中医骨伤医院,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横凉亭立交桥旁(320国道与凤浦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玉良,院长。委托代理人孙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邓峰与被告(反诉原告)富阳市中医骨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峰和反诉原告富阳市中医骨伤医院分别于2013年10月16日和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峰和反诉原告富阳市中医骨伤医院分别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属于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邓峰撤回起诉。二、准予反诉原告富阳市中医骨伤医院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本诉原告邓峰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9元(实际预收278元),由反诉原告富阳市中医骨伤医院负担。审 判 长 吴贤祥审 判 员 姜文宪人民陪审员 周爱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屠建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