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浙江宜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方志仙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宜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龙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浙江宜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志仙。申请人浙江宜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5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龙游支行营业部于2012年8月6日开具的银行汇票(票据特征为:中国建设银行龙游支行营业部于2012年8月6日开具,号码为10500043/20090668,票面金额陆万元整,申请人为浙江宜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帐号:33001687235053001903,收款人为北方国际电力工业有限公司)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宜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江雄军代理审判员 刘秀华人民陪审员 林雄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煜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