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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钢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路分社与陈君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路分社,陈君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钢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路分社被执行人:陈君业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莱钢都证执字第178号执行证书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陈君业名下位于莱芜市钢城区铁铜沟建行南侧营业楼房一套,位于新兴路茶峪村段东侧商住楼一套。期限两年,自2013年10月17日至2015年10月17日。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