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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民初字第2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雷爱民诉与阳旭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爱民,阳旭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2779号原告雷爱民。委托代理人柏彦。被告阳旭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爱民诉被告阳旭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爱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6.5元,由原告雷爱民负担。审 判 长 谢 君人民陪审员 罗 平人民陪审员 武 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玉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