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旌民初字第3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初字第3308号原告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苑捷。委托代理人余晖。被告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崇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于2013年10日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850元,由原告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梦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