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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化法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叶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茂化法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广西陆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无前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2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某,男,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刑诉(2013)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海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化州市合江往平定方向行驶,当行至化州市s285线合江新圩塘乐路段时,与同方向由周某瑞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瑞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化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瑞是因车祸致胸腹部闭合性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叶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瑞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叶某某即打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再查明,被告人叶某某通过其家属赔偿了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43200元,受害人亲属表示对被告人叶某某谅解,并申请不追究叶某某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黄某凤的证言、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叶某某的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周某瑞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责任保险单,谅解书及收据等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属实,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交通安全观念淡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对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叶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能通过其家属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43200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对被告人叶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小燕人民陪审员  黄光力人民陪审员  李晓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宇胜速 录 员  马露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