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窄某、方某与窄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窄某甲,方某,窄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230号原告窄某甲,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方某,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窄某乙,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窄某甲、方某诉被告窄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窄某甲于2013年10月16日以与被告窄某乙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窄某甲、方世兰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窄某甲、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窄某甲、方某负担。审判员 石国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盛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