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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3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窄某、方某与窄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窄某甲,方某,窄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230号原告窄某甲,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方某,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窄某乙,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窄某甲、方某诉被告窄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窄某甲于2013年10月16日以与被告窄某乙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窄某甲、方世兰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窄某甲、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窄某甲、方某负担。审判员  石国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盛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