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缪美钗、陈飞鸟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缪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民���字第15号申请人缪某。被申请人陈某。申请人缪某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2003年,被申请人陈某出现语言和行为反常,夜里不睡觉,脾气很大,期间被申请人因患精神病住院两次。经过治疗得到较好缓解,后因停药病情再次发作。2013年8月29日被申请人经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进行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被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据此,申请人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根据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经本院委托对陈某作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目前处于疾病发病期,存在夸大观念,明显夸大自己的能力如称自己考上北京大学;离婚对自己有好处;能够找到更好的伴侣,同时伴有冲动、自我控制能力明显削弱,由此可见被鉴定人对目前所面临的离婚纠纷案件的性质辨认不够充分,自��控制能力削弱,属于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邢 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欧阳佩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