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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王辉与正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正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王辉;正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正行初字第48号原告王辉,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正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代码:00599204-5。法定代表人易文杰,任主任职务。委托代理人胡桂林,男,正阳县永兴乡计生所工作人员。原告王辉不服被告正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一案,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辉,被告委托代理人胡桂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程序违法,相关征收文书没有送达,请求依法撤销正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正人口计生征字[2012]0569号征收决定书。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院认为:原告于2012年7月21日收到正人口计生征字[2012]0569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8月2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得三个月内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时已超过了三个月的法定期限。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正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正人口计生征字[2012]0569号征收决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 玲审 判 员  邹军义代理审判员  谢新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时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