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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民四终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闫丽的、闫丽叶与闫强叶、闫青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强叶,闫青龙,冯认玲,闫丽的,闫丽叶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四终字第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强叶。委托代理人赵现振,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闫青龙。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认玲。委托代理人XX,女,汉族,1982年1月21日出生。原审原告闫丽的。原审原告闫丽叶。上诉人闫强叶与闫青龙、冯认玲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沙河市人民法院(2013)沙民一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闫强叶与闫青龙、冯认玲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强叶与闫青龙、冯认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闫强叶与闫青龙、冯认玲各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毕建军代理审判员  葛丽娟代理审判员  杜 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延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