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民申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邓伟东与梧州市万秀区旺甫镇旺甫村上旺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伟东,梧州市万秀区旺甫镇旺甫村上旺村民小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5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邓伟东,男,汉族,1967年7月18日生,住梧州市万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梧州市万秀区旺甫镇旺甫村上旺村民小组。代表人秦金海。再审申请人邓伟东因与被申请人梧州市万秀区旺甫镇旺甫村上旺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梧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邓伟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覃 龙审 判 员 陈礼国代理审判员 肖海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