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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曹艳诉被告刘西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艳,刘西安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61号原告:曹艳,女,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宝轩,男。被告:刘西安,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曹艳与被告刘西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艳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艳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退还原告曹艳。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