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倴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崔向军与唐山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向军,唐山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倴民初字第764号原告崔向军。委托代理人刘凤祥,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桂荣,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山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奔城镇。法定代表人桑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艳,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向军与被告唐山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向军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丽萍审判员 陈 栋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