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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申字第11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冯喜兰申请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喜兰,北京泉鑫鸿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申字第1148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冯喜兰,女,1949年3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乃环,北京市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泉鑫鸿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瓦井村。法定代表人:王铁泉,经理。申请再审人冯喜兰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泉鑫鸿顺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2)房民初字第975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喜兰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违法,要求对此案提起再审。被申请人北京泉鑫鸿顺工贸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冯喜兰通过诉讼程序主张其权利,理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用。其在诉讼过程中要求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被法院驳回后,未能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的诉讼费,法律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原审法院根据事实依法裁定此案按自动撤诉处理的结果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冯喜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喜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闫 平代理审判员  李静波代理审判员  冯 皓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