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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商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与杨靖、邓寿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商初字第126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下称工行雨花支行),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475号。代表人李幼多,行长。委托代理人董平,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职员。委托代理人孙能斌,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职员。被告邓寿俊,男,1957年6月14日生。被告杨靖,女,1958年12月28日生。原告工行雨花支行与被告邓寿俊、杨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雨花支行诉称,2012年2月,工行雨花支行与邓寿俊签订《牡丹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邓寿俊购买奥迪A6L汽车,总价391900元,邓寿俊支付首付款121900元,剩余购车款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270000元,工行雨花支行作为透支债权人,将资金划入邓寿俊指定账户;邓寿俊使用牡丹购车专用卡透支支付购车款后,以按约分期等额方式向工行雨花支行偿还透支的本金,分期还款共分36期,首期偿还(含手续费)31800元,以后每期偿还的金额为7500元;如果邓寿俊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存入资金,或者虽按本合同按时足额存入还款资金但其牡丹购车专用卡账户被法院等有关机关冻结,导致累计3期无法扣款受偿的,工行雨花支行有权宣布债务提前到期,要求邓寿俊提前偿还透支未还的全部款项。杨靖签署《共同还款人承诺书》,承诺作为上述借款的共同还款人,履行还款责任,并以所购买的奥迪A6L汽车作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已办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工行雨花支行按约放款,但邓寿俊、杨靖没有按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3年8月1日,邓寿俊、杨靖已欠付贷款本息125364.36元。故工行雨花支行诉至法院要求:1、邓寿俊、杨靖立即偿还贷款本息125364.36元(截至2013年8月1日)并给付自2013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欠息;2、工行雨花支行对邓寿俊、杨靖抵押的牌号为苏A×××××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3、邓寿俊、杨靖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工行雨花支行提供的邓寿俊、杨靖的居住信息和电话,本院邮寄的应诉材料因查无此人被退回,电话无法接通。因工行雨花支行未能提供邓寿俊、杨靖准确的送达地址,且工行雨花支行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邓寿俊、杨靖的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工行雨花支行起诉时提供的邓寿俊、杨靖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工行雨花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10105901040001276)。代理审判员  付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