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恒通茶机有限公司与六安市瑞龙茶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恒通茶机有限公司,六安市瑞龙茶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461号原告:衢州市恒通茶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卧云。委托代理人:章丽鸿。被告:六安市瑞龙茶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风维瑞。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恒通茶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瑞龙茶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恒通茶机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六安市瑞龙茶业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恒通茶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6元,减半收取2313元,由原告衢州市恒通茶机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姚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梅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