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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字第9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倪晓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晓辉,王希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文件编号:(2013)莱阳执字第927-1号签发:核稿:拟稿:辛先文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927-1号申请执行人:倪晓辉。被执行人:王希永。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莱阳民一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希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希永在中国农业银行栖霞支行账号为62×××15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