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横执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陈永明与凯思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3)深龙法横执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凯思特精工塑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横执字第8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凯思特精工塑料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凯思特精工塑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元,在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陈永明。至此,本案债务已清偿。本院认为,(2013)深龙法横执字第81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横执字第81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