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周成宗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成宗,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保字第39号申请人:周成宗。被申请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碶街道北仑新村**幢***室。法定代表人:王红光。申请人周成宗与被申请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B(浙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保全金额10万),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成宗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B(浙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保全金额10万)。申请人周成宗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沈晓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