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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17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琳等与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亚运村分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琳,王树,王杨,邓少杰,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亚运村分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17404号原告孙琳,女,1977年2月23日生。原告王树,男,1968年3月22日生。被告王杨,女,1988年1月18日生。被告王杨委托代理人赵丹,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少杰,男,1985年1月21日生。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亚运村分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309号。负责人张德生,总经理。被告邓少杰、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亚运村分店委托代理人陶艳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少杰、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亚运村分店委托代理人李晓璇,女,1985年5月9日生,满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西城区云居胡同24号。原告孙琳、原告王树与被告王杨、被告邓少杰、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亚运村分店(以下简称北图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琳,王树,王杨委托代理人赵丹,邓少杰及北图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晓璇、陶艳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琳、王树诉称:2011年11月4日14时许,孙琳、王树前往北图公司三层买书,与工作人员邓少杰发生冲突,王杨过来帮助邓少杰与孙琳、王树吵架,后发生打架。王杨抓伤孙琳脸部并踢到孙琳下腹部,邓少杰帮助王杨殴打孙琳并将孙琳推倒在地,致使孙琳下腹部出血,疼痛难忍。王树找到北图公司副总刘伟要求解决,刘伟谎称报警其实并未报警,耽误一个半小时后王树才得知没有报警,王树报警。民警到场后让王树叫救护车先去看病再回派出所解决此事。北图公司员工与王树同车到首都师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以下简称安贞医院),孙琳伤情经诊断为先兆流产。当日23时许,孙琳、王树回到派出所表示看胎儿情况再解决此事。2011年11月5日凌晨,孙琳出血加重,被北京市第六医院(以下简称第六医院)收治住院。2011年11月8日,胎儿死在孙琳腹中。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红十字鉴定中心)鉴定孙琳脸部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以下简称法大鉴定所)鉴定孙琳胎儿死亡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孙琳因失去胎儿身体和精神受到巨大伤害,患上产后抑郁症,发生自杀行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以下简称安定医院)诊断孙琳为重度抑郁状态,并多次要求其住院治疗。现诉至法院:1、要求赔偿孙琳医疗费7605.85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交通费11874元,营养费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误工费71400元。2、要求赔偿王树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误工费71400元。3、要求北图公司、王杨、邓少杰向孙琳和王树分别口头赔礼道歉。北图公司辩称:北图公司员工王杨、邓少杰并未殴打、推倒孙琳,而是被孙琳、王树谩骂、殴打。2011年11月4日14时许,孙琳、王树购书时,途径盘点封闭区域,无视围绕在盘点区域四周的隔离带和覆盖在图书上的牛皮纸,进入盘存区域随意翻看。邓少杰发现后对王树进行劝止,说明盘点封闭情况特殊,请其“先到别的地方看看”,王树问“别地儿有这个书吗”,邓少杰答“别的地儿没有”,并告知可以等明日或等盘点结束再来看,王树却说“我他妈就是奔这书来的”并骂道“你他妈不是废话吗”。邓少杰当时没有还嘴,双方各自走开几步后,邓少杰无端被骂心中憋气,边走回岗位边嘟囔一声“嘁”。王树听见后转身走向他问“你他妈骂谁呢”,之后开始用严重侮辱人格的脏话谩骂。旁边的工作人员王杨想帮同事解围,王树转而开始怒骂她,并说“骂你怎么了,我还打你呢”。王杨转身离去欲呼叫保安时被王树从身后一拳击打在背部。此时,孙琳冲上去揪住王杨的头发便打,事发突然,其他三名员工董莉、张超、陈晓颐闻声陆续赶来,劝说王树与孙琳有话好好说不要打人,同样遭到王树踢踹。董莉用身体挡在孙琳与王杨之间,想保护王杨逃脱,王杨为挣脱而抬手挣扎,被孙琳抓伤手肘,同时被王树踢侧腹部,最后被抓下一把头发后挣脱。挣脱后,王杨和孙琳之间隔着董莉、邓少杰二人。情绪激动的孙琳继续追打王杨,失去重心向后侧蹲坐在地,即刻高呼自己是孕妇,拒绝站起。邓少杰想去搀扶孙琳,王树抬脚就踢他头部,他向后躲闪,被踢到手。随后双方报警。后大屯派出所民警至现场处理,双方送孙琳前往安贞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未见明显外伤。因孙琳自诉出血,初诊怀疑为先兆流产。事发一周后,王树至大屯派出所称孙琳胎儿已经流产,要公安机关追究王杨、邓少杰故意伤害孕妇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此后王树申请复议,复议结果维持不予立案。北图公司的员工既没有殴打也没有推倒孙琳,孙琳在追打王杨过程中不慎摔倒,北图公司与孙琳所受人身损害没有因果关系,不应赔偿损失,更无需赔礼道歉。邓少杰辩称:2011年11月4日下午,王树在北图公司盘存封闭区域翻阅浏览已遮盖的盘存图书时,邓少杰为履行工作职责劝说王树待盘存封闭区解禁后再来挑选所需图书,遭到王树的辱骂。同事王杨见状上来劝阻,同样遭到王树、孙琳的辱骂。王杨转身欲呼叫保安时被王树殴打后背,孙琳则抓住王杨的头发殴打她。为保护王杨,邓少杰与其他两位同事董莉、陈晓颐一起上前张开手臂挡住王杨身前,邓少杰被王树、孙琳踢伤、抓伤。因伤情不是非常严重,不想惹事,事发当天邓少杰没有要求进行伤情鉴定。邓少杰自始至终遭到王树、孙琳辱骂,没有实施攻击行为,更没有帮助王杨殴打孙琳并将孙琳推倒在地。孙琳是在谩骂、追打、踢踹王杨的过程中不慎跌倒。邓少杰与孙琳受伤人身损害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应承担孙琳主张的因流产导致的精神损害;亦不同意公开赔礼道歉。王杨辩称:不同意孙琳、王树的诉讼请求。关于事实,王杨事发时是上前劝阻,劝阻不成转身找保卫人员时被打,其他同事上前隔开二人。事发经过与北图公司所述一致。王杨没有打人,没有抓伤孙琳的脸部。争执过程中,王杨也受伤了,并于当天就医。孙琳抓王杨头发时造成抓伤,王杨抬右手保护自己,右肘部受伤。王树踢了王杨一脚,造成其外阴受伤。关于责任主体,王杨系北图公司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地点发生此事件,故即使有侵权事实,应由北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诉讼时效,此事件发生于2011年11月,距今已过1年的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孙琳与王树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4日下午14时许,孙琳与王树来到北图公司三层购书,途径图书盘点区域时,王树拿起一本乔布斯传意欲购买。北图公司员工邓少杰告知此书盘点,不卖。得知别地儿也没有该书时,王树说了句“我他妈就是为它来的”,后王树、孙琳转身往里走。邓少杰边走回工作岗位边嘟囔一句(王树、孙琳称邓少杰说的是“操”;北图公司、邓少杰及王杨称邓少杰说的是“嘁”)。王树听到后转回身与邓少杰发生争吵。北图公司员工王杨见状前来,王树、孙琳与邓少杰、王杨发生激烈争吵,后各方由口角争执演变为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孙琳倒地。当日,孙琳被救护车送往安贞医院就诊,诊断为早期妊娠先兆流产。后孙琳于2011年11月5日至2011年11月11日在第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系孕3产1宫内孕11+周胚胎停止发育,行钳刮术。2012年1月21日,红十字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孙琳于2011年11月4日被他人致伤,所受损伤为面部软组织伤,属轻微伤。2012年4月24日,法大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据现有鉴定资料,明确本次外伤致孙琳难免流产,经行钳刮术及相应治疗,目前孙琳伤情基本稳定,具备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条件,孙琳损伤程度为轻伤。关于肢体冲突,庭审中,孙琳、王树表述为:“各方发生了争吵,互相都有辱骂对方。这时别的员工过来将他们拉走,王树就拍了王杨后背一下,意思是让她别走,孙琳也抓着王杨的衣服不让她走。这时王杨回手抓了孙琳的衣服,后二人变为互相揪着对方的头发,互相打对方。孙琳只打了王杨的胳膊,王杨踹了孙琳肚子并将孙琳的脸部抓伤。由于孙琳怀孕了,王树脱了风衣准备过去帮忙,过来三个员工拦住了王树,还有几个员工围着孙琳,说是劝架,其实是在拉偏架,拉着孙琳的胳膊。孙琳和王杨分开后,孙琳想去追王杨,但邓少杰拉着孙琳的胳膊,将孙琳拽倒在地。王杨拽着孙琳头发的时候就说自己是孕妇,但王杨没有放手。王树看到孙琳倒地说肚子疼,过去想打邓少杰,但没有打到。”北图公司、邓少杰及王杨表述为:“王杨转过头去找保安,这时王树打了王杨的后背,孙琳上来揪住王杨的头发,王杨没有揪孙琳的头发只是护着自己。这时其他员工看见打架了,过来劝架,王杨和孙琳之间隔了两三个人,二人被分开了,孙琳向侧后方倒地了,并说自己是孕妇。没有人推孙琳,是她自己坐倒在地。这时邓少杰上前想将孙琳扶起来,王树以为邓少杰要伤害孙琳,踢了邓少杰一脚,邓少杰躲开踢到了手上。”诉讼阶段,经各方申请,本院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大屯派出所调取此事件询问笔录。1、2011年11月12日,北图公司员工董莉询问笔录:“我们一起到发生冲突的现场去帮助解决问题,但是我发现很多人围在一起现场情况很混乱。这时王杨躲在我身后,我就顺势帮助拦阻双方防止再次发生冲突。不知是怎么回事,那名女顾客就是这时倒在地上了。”询问“你们部门的员工与对方有肢体冲突吗”,答复“因为中间我离开现场去找人帮忙了,我没有看到发生冲突的过程,所以我不知道”。询问“那名女顾客是怎么倒在地上的”,答复“我没看清楚,当时人很多很混乱,我没看清楚。”2、2012年3月1日,北图公司员工张超询问笔录:“这个女顾客用手抓着王杨的脖领子,王杨用手挡那名女顾客的手。我去拉王杨的胳膊。后来人越来越多,后来的情况就不清楚了。”3、2012年3月1日,北图公司员工陈晓颐询问笔录:“我走到三层通道的时候发现有一名女顾客和女员工王杨发生纠纷,当时两人正在互相拉扯,旁边还有几名员工在拉架。我见状便上去问怎么回事,那时邓少杰在王杨和女顾客之间拦着那名女顾客,我看到那女顾客突然要摔倒,便去拉她,但是没有拉到。那女顾客就倒在地上了。”询问“那名女顾客是如何摔倒的”,答复“我没看清”。询问“你过去时候看到王杨的行为”,答复“两人都用手互相拽着对方衣服,后来两人被分开了。”庭审中,孙琳、王树提交监控视频,据视频资料显示:事发当日,王树走到通道边的展台上翻书查看,后与孙琳转身沿通道往里走。后王树、孙琳转身回来与邓少杰发生争论,很多人过来后场面失控且混乱,后孙琳倒地。因监控视频拍摄角度未能包括动手场面整个区域,故视频未能清晰显示整个冲突过程。关于诉求损失,王树、孙琳就孙琳各项诉讼请求分别予以明确:医疗费系事发后就医及鉴定的实际支出,其中包括因事故造成流产的就医支出、孙琳出现抑郁状态的就医支出及鉴定费用,就此提交门诊收费专用收据、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及鉴定费发票为证。关于后续治疗费,王树、孙琳表示此事件后孙琳精神出现问题,有过自杀行为,经安定医院确诊为精神抑郁状态。安定医院于2013年1月23日开具住院登记单要求孙琳住院治疗,因各种原因未能住院,住院所需各种费用约1.3万元,就此提交诊断证明及住院登记单为证。交通费系事发后前往派出所、朝阳分局、市公安局、医院及北图公司的费用,出租车及自驾车的实际支出,就此提交救护车发票、加油费票据及出租车票据为证。营养费系孙琳住院期间及流产后加强营养的费用。误工费据月收入3400元标准主张自2011年11月至今的21个月的误工损失,王树、孙琳表示孙琳系树斌商务调查公司总经理,因未交纳个人所得税,故以低于纳税起征点标准主张损失,就此提交诊断证明书为证,开具休假证明期间截止至2013年7月25日。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失去孩子给孙琳造成了很大的精神痛苦,据此主张。王树、孙琳就王树诉讼请求予以明确:关于误工费,因孙琳精神不稳定,出现自杀行为,王树一直照顾孙琳,按月3400元标准主张自2011年11月至今共21个月的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失去孩子给王树造成的精神痛苦。庭审中,王杨提交检查报告单、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及病历本,病历本载明:王杨于2011年11月4日经诊断为皮肤抓伤,另描述“外阴遭踢,现外阴皮肤麻木,伴下肢疼痛,左下肢明显阵阵发怵,无阴道出血”。邓少杰及北图公司对此无异议;孙琳、王树认为王杨伤情仅为肘部抓伤,不认可外阴部受伤。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询问笔录、视频资料、医药费票据、诊断证明书、交通费票据、鉴定报告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于公共场所从事民事活动应平等相待,克制己方不当情绪,亦应约束己方不当行为。本案双方发生冲突起源在于各方未能控制己方情绪而言语不当。此现象本为公共交往所常见,各方应相互体谅,以互敬互让的精神正确处理服务关系。本案各方未能秉承上述原则,因细小琐事以致言语争执,进而演变为肢体冲突,产生极为不好的后果和影响,最终诉至法院,各方均应首先进行自我反思,检讨不足。关于责任认定,从各方当事人所述及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可见,王树因不能购买心仪图书而出言不当,邓少杰未能控制己方情绪,进而包括孙琳、王杨在内各方发生言语争执。王杨转身后,王树拍了王杨后背,孙琳继而抓住了王杨衣服。孙琳、王树虽表示当时意愿仅为制止王杨走,但此举突破了口角交锋直接升级为肢体冲突。故王树言语不当在先,随后动手抓人是引发后续肢体冲突的直接原因,孙琳、王树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就肢体冲突的具体过程,各方所述动手情况各异。因人员较多,场面混乱等原因以致无中立第三方能够清楚证实动手过程,亦无法从直观客观证据再现事发过程,故对此本部分事实本院难以认定。但就整个事件而言,王杨、邓少杰虽辩称并未动手,但据现场人员证言显示王杨和孙琳之间有相互拉扯行为,且各方均有受伤,此指向王杨与孙琳间存在肢体接触。结合邓少杰作为服务人员,未能克制情绪、行为不当引发冲突的事实,王杨、邓少杰对此亦存在过错,负次要责任。关于孙琳所致人身损失,医药费系实际支出,应予考虑。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本院难以支持。交通费,本院结合孙琳就诊及鉴定等必要情况酌情判处。关于营养费,此事件致孙琳行流产手术,给其身体造成一定损害,确需加强营养,本院对此酌情支持。关于误工费,孙琳于事发后经历流产手术,随即出现精神抑郁状态而无法正常工作,本院以其主张标准为据结合医嘱建议休假期间判处误工损失。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经鉴定本次事件致孙琳流产,丧子之痛给孙琳带来精神压力及损害,应判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关于王树主张人身损失,在案证据并未显示此事件造成王树人身受伤,亦无医嘱建议其因伤休假,误工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人身损害赔偿具有人身依附性,王树主张孙琳伤情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依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基此,本院结合孙琳、王树与王杨、邓少杰的过程程度酌情判处王杨、邓少杰对孙琳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鉴于王杨与邓少杰于履职期间在岗发生纠纷,故由用人单位即北图公司就此承担赔偿责任。另,因王树言语不当在先,且直接动手诱发后续冲突,存在明显过错,孙琳、王树提出赔礼道歉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亚运村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孙琳医疗费三千一百元、交通费三千二百元、营养费四千元、误工费三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四万元。二、驳回原告孙琳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王树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四十七元,由原告孙琳、王树负担九百二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亚运村分店负担六百二十元(原告孙琳、王树已预交,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亚运村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孙琳、王树)。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琪人民陪审员  李智勇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 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