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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民二初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徐惠与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3-2-1235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惠,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庐民二初字第01235号原告:徐惠,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聂建华,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业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勇,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勤荣,男,汉族,1949年6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徐惠与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军燕适用简易程序于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惠的委托代理人聂建华,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邵勇、朱勤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惠诉称,2011年1月21日,原告和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的合肥工业大学综合实验楼(建筑馆)项目从原告采购地砖,双方对技术规格、质量、数量、单价、结算、付款方式和期限等均作了明确约定,详见合同书。该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供应地砖义务并铺贴完成;但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此后虽经原告数次催讨,被告至今依然拖欠货款836431元。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836431元;2、判令被告赔偿利息损失55623元(以本金836431从2012年8月29日开始按照银行贷款1-3年年利率6.65%计算,暂计算至2013年8月29日的利息为55623元,以后要求延续计算,直至款清息止);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工程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对原告虽有161431元货款未支付,但是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待工程审计结算后才支付,现工程还没有审计决算,故被告没有付款义务。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1日,原告和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的合肥工业大学综合实验楼(建筑馆)项目向原告采购地砖,销售总价为1482000元。原告和被告约定原告应按被告通知的数量、时间及时供货。原告接到被告通知后,15日内货物陆续到达被告施工现场。否则承担被告停工待料及工期拖延的损失。合同签订后由被告支付合同价20%预付款,货物到达现场验收合格后再支付至该批货款的85%,所有货物按要求全部到货并铺贴结束后,采购方与建设方(合肥工业大学)办理审计决算后付清总货款(一个月内)。实际结算金额按合同单价×实际供货数量结算。原告自2011年5月14日向被告交付货物,至2012年8月29日最后一批货物交付完成,双方确认全部货物验收合格。确认被告于2011年5月18日向原告支付300000元、2011年8月23日支付300000元、2012年1月19日支付75000元、2012年7月23日支付400000元、2013年2月8日支付200000元,合计1275000元。被告尚欠余款161431元未支付。原被告对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的条件是否成就存在争议,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签立的《购销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于货款本金161431元都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双方约定所有货物按照要求全部到货并铺贴结束后,采购方与建设方(合肥工业大学)办理审计决算后付清总货款(一月内)。关于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条件的理解,被告认为是与建设单位合肥工业大学办理结算后一个月,被告再付款,至今没有结算。而原告认为铺贴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当审计结算,结算后被告应付款给原告,付款也包含在铺贴结束后一个月内,故请求立即支付货款及违约利息。本院认为双方的债权债务明确,该合同中对该款的支付时间约定不明,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现原告以诉讼的形式主张权利,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惠货款161431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61431元从2013年8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徐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6360元,由徐惠负担4560元、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军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