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民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童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2201号原告童某,经商。委托代理人金京华。委托代理人金明清。被告叶某,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桥攀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桥攀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桥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桥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童桥攀负担。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