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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民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童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2201号原告童某,经商。委托代理人金京华。委托代理人金明清。被告叶某,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桥攀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桥攀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桥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桥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童桥攀负担。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