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14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杨健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健,郝英亮,刘姝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433-1号申请执行人杨健。被执行人郝英亮。被执行人刘姝麟。本院作出的(2010)临罗民再抗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西崖商场0159号1号楼101室的房产壹处(房产证号: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郝英亮、刘姝麟共有的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西崖商场0159号1号楼101室的房产壹处(房产证号:X**号)。二、被执行人负责看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贰年。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