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天玉与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天玉,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789号原告孙天玉,男,65岁。被告柳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天玉诉被告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天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二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