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济民一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济忠与被告济源市恒鼎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济忠,济源市恒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济民一初字第1828号原告李济忠,男,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功民,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源市恒鼎化工有限公司。住址:王屋镇新林村。法定代表人杨桂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高科,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济忠与被告济源市恒鼎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6月24日,被告多次借原告款作为流资,共计123907.14元,并承诺月息2分,该款系原告支付原料款、电费、生活费等。但被告至今未归还该款项。现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23907.14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的款项系被告公司运营过程中,原告作为股东及实际承包人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公司内部经营事务,应当由公司内部进行核算,本案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济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雪峰审 判 员 徐晶晶人民陪审员 张红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晋 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