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立志与被上诉人文贤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0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立志,男,汉族,1951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信,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贤国,男,汉族,1965年5月3日出生。上诉人陈立志因与被上诉人文贤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3)光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本案已和解,于2013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立志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立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买戈良审 判 员 杜亚平代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