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一终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王遂柱、牛淑娟与王敬冲、钮保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敬冲,王遂柱,牛淑娟,钮保平,韩小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一终字第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敬冲。委托代理人冯金镯,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钮保平。委托代理人孟为海,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小芳。委托代理人陈银鹏,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王遂柱。原审原告牛淑娟。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杰民,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钢铁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8080021-9负责人于炳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旋。上诉人王敬冲与被上诉人钮保平、韩小芳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3)邢东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敬冲又以与原审原告王遂柱��牛淑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敬冲撤回上诉,王敬冲与王遂柱、牛淑娟按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其他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85元由上诉人王敬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庆安审判员 董建一审判员 张振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