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邛崃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古某某、高某某与何某某、高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某,高某甲,何某某,高甲,高乙,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邛崃民初字第15号原告古某某。原告高某甲。委托代理人古某某。被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斌,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甲。被告高乙。被告高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某、高某甲诉被告何某某、高甲、高乙、高某某、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古某某(同时系原告高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委托公民曾从全代理诉讼,但其提交的社区推荐证明不是其所在社区开具的证明,本院向其释明后,要求其提交其所在社区开具的推荐证明,但原告拒绝向本院提交,并坚持公民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当日,原告古某某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古某某、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人民陪审员  陈柏固人民陪审员  郑文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