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9-09-02
案件名称
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商初字第2540号原告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东端。组织机构代码00517106-0。法定代表人刘忠锐,主任。委托代理人纪志晓,男,平度诚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华侨科技园经二路**。组织机构代码77680486-6。法定代表人杨世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宝玉,男,平度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称,2013年8月21日,被告公司以兑付拖欠的职工工资为由,从原告处借款现金300000元,当时约定于9月5日前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被告公司辩称,借款属实,要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借原告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款人民币300000元,于2013年11月20日前还清。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公司负担,于2013年11月20日前直接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学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