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宝宏与贾继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宏,贾继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宏,男。被申请执行人贾继兵,男。原告张宝宏与被告贾继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的(2013)富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宝宏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继兵向申请人张宝宏给付赔偿款234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贾继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继兵自动履行了自己的法律义务。给付了申请人张宝宏赔偿款234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凤贵审 判 员 王 辉代理审判员 王树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