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18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善双与被执行人杨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善双,杨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894-2号申请执行人刘善双。被执行人杨永军。申请执行人刘善双与被执行人杨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304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4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00000元、诉讼费用、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18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王维军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仕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