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建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稿件审批表签发:核稿:文由及文号:拟稿人:大石法庭份数10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可,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登,系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健,系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方建民,物业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新城吉祥南街8幢之一302。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永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