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汉执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赵磊与李新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磊,李新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执字第01087号申请执行人赵磊,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新汉,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赵磊与李新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汉刑初字第003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新汉给付医药费、治疗费等经济损失49434.0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赵磊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新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6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新汉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50076.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德清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