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张文辉与张建华、张文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辉,张建华,张文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606号原告张文辉,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建华,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文科,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辉与被告张建华、张文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号为由,于2013年10月17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因撤诉减半后收取450元,由原告张文辉承担。审 判 长 刘志文审 判 员 伍 萍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春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