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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张文辉与张建华、张文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辉,张建华,张文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606号原告张文辉,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建华,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文科,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辉与被告张建华、张文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号为由,于2013年10月17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因撤诉减半后收取450元,由原告张文辉承担。审 判 长  刘志文审 判 员  伍 萍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春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