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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调确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余锡康、陈小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锡康,陈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调确字第103号申请人:余锡康。申请人:陈小明。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余锡康与申请人陈小明关于确认(2013)柯调法室第127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叶荣耀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余锡康与申请人陈小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0月17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陈小明欠余锡康借款本金5500元及逾期利息200元,于2013年10月30日前归还。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荣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晓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