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执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与刘铁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刘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99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永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铁。申请执行人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铁其他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1567号判决书,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铁履行借款本金49875元并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铁名下登记有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房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现正在处置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9875元并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刘铁欠申请执行人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49875元并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二、终结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156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