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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周忠明与卢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明,卢炎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384号原告:周忠明。被告:卢炎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明诉被告卢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忠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鲁文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