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周忠明与卢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明,卢炎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384号原告:周忠明。被告:卢炎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明诉被告卢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忠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鲁文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