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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南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郑某某,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被告伍某某,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被告伍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2007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3月9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07年8月18日,原告过门与被告共同生活。婚前原告与他人同居生活期间于2004年10月12日生育有一个女儿伍甲。婚后,原告将女儿伍甲带到被告家一起生活。2008年10月1日,原、被告生育婚生子伍乙。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彼此了解不深。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大,常为家庭琐事互相争吵,被告甚至打原告。被告不务正业,经常赌博,甚至贩卖毒品,曾因贩毒被判刑,被告不听原告劝告,因赌博导致家中一无所有,原告被迫到广东打工维持家庭生计。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判决女儿伍甲由原告抚养,儿子伍乙由被告抚养,伍甲、伍乙的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被告伍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进戒毒所也是为了原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12日,原告与他人生育女儿伍甲。2007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7年3月9日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年10月1日生育儿子伍乙。现女儿伍甲随原告一起生活,儿子伍乙随被告一起生活,主要由原、被告的父母各自照顾。被告因为吸食毒品,现在贵港市戒毒所强制戒毒。另查明,原告曾于2012年10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南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此后,双方仍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系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亦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庭审中,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的陈述及被告的陈述等在卷证实。综合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伍某某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均不珍惜这一难得的机会,多从家庭利益出发,想方设法改善夫妻关系,以淡化双方存在的矛盾,而是双方继续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女儿伍甲、婚生子伍乙的抚养问题,因伍甲一直是与原告生活、伍乙一直是与被告生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女儿伍甲由原告携带抚养为宜,婚生子伍乙由被告抚养为宜。关于女儿伍甲的抚养费问题,原告作为伍甲的母亲,对伍甲有抚养的义务,伍甲的抚养费应由原告负担。关于婚生子伍乙的抚养费,原、被告作为伍乙的父亲和母亲,对伍乙均有抚养的义务,根据目前原告的经济条件,原告应负担伍乙的抚养费为每月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二、女儿伍甲由原告郑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孩子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三、婚生子伍乙由被告伍某某抚养,原告郑某某负担伍乙的抚养费为每月300元,应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被告伍某某付清伍乙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抚养费,从2013年10月起至伍乙年满18周岁止,孩子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51010120018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邓凤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棉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