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城法执字第17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徐恒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恒,邱穗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惠城法执字第1730-5号申请执行人徐恒,男。被执行人邱穗青,女,汉族生。关于申请人徐恒申请执行邱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惠城法民一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定:被告邱穗青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徐恒偿还借款利息774386.6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惠城法执字第173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邱穗青名下的房产。因查封上述房产的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上述房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便于本案顺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邱穗青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予以转让、过户、抵押等方式处分。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否则,视为放弃继续查封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黄金咏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车学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