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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382号原告:李某甲,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被告:李某乙,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