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郾民初字第0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春生与程应杰、临颍县瑞和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生,程应杰,临颍县瑞和实业有限公司,付德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郾民初字第0085号原告李春生,男,汉族,1962年2月11日生。被告程应杰,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生。被告临颍县瑞和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临颍县城关107国道西侧。被告付德安,男,汉族,1957年4月30日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公司,地址临颍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生诉被告程应杰、临颍县瑞和实业有限公司、付德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生经本院发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50元,予以免受。【】审 判 长 罗文学审 判 员 徐发文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