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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27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延安与王桂富、临朐县新城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安,王桂富,临朐县新城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740-2号原告王延安。被告王桂富。被告临朐县新城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驻临朐县东城街道营子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驻临朐县新华路81号。负责人西光军,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2740-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被告王桂富驾驶的现停放于临朐县交通事故施救中心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后,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王桂富驾驶的现停放于临朐县交通事故施救中心的鲁G×××××号小型轿车车辆的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桂富驾驶的现停放于临朐县交通事故施救中心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名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