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二终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骆识途与任县耀华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识途,任县耀华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二终字第1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骆识途,男,汉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现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刘彦立、曹亮,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县耀华机械厂,住所地任县邢湾镇穆口,组织机构代码:L3611075-7。法定代表人张志旭,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贾现军,该厂法律顾问。上诉人骆识途因与被上诉人任县耀华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2013)任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骆识途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骆识途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骆识途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上诉人骆识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秀艳审判员 秦一臣审判员 郝 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勇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