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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二初字第034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湖南长大四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瑞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长大四维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瑞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二初字第03448-2号原告湖南长大四维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志维。被告湖南瑞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长大四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瑞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长大四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大四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长大四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1元,减半收取3400.50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共计5820.50元,由原告湖南长大四维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双临人民陪审员  张 勤人民陪审员  黄建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