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7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768-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双凤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6685068-2。法定代表人李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新站区三十头乡三元产业园瓦岗村境内,组织机构代码证66791171-8。法定代表人吴国仓,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民二终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7月5日前履行(2013)合民二终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在原长丰县三十头镇境内SST2010-06号地块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43555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原长丰县三十头镇境内SST2010-06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43555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陶稚果代理审判员 王泽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