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郊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郭新菊与杨俊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菊,杨俊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郊民初字第164号原告郭新菊,女,195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建昌,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俊生,男,195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靳文革,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新菊诉被告杨俊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新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家俊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秦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