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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郊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郭新菊与杨俊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菊,杨俊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郊民初字第164号原告郭新菊,女,195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建昌,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俊生,男,195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靳文革,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新菊诉被告杨俊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新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家俊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秦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