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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谢景培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景培,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302号原告:谢景培,男,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地址:。原告谢景培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一案,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景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景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景培负担。审 判 长  钟 涛人民陪审员  冯金爱人民陪审员  李月桂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熊小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