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4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王晔与雷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晔,雷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4370号原告王晔。被告雷晓伟。原告王晔诉被告雷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徐丹红审 判 员  王 英人民陪审员  王玉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