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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中民辖终字第0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安庆明与昆山龙海恒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龙海恒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庆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民辖终字第0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龙海恒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华盛西路99号4号房。法定代表人郑新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明,;。上诉人昆山龙海恒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庆明劳务费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辖初字第00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昆山龙海恒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实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行为地为云南省会泽县,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即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安庆明起诉向原审法院提供的几份分包工程结算汇总表反映,双方间存在工程分包合同的关系,并就工程款双方间进行了结算,达成了一致,现安庆明以此要求昆山龙海恒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款项,并选择被告所在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昆山龙海恒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